法鼓山支持宗教團體法草案

刪除舊版「解散」之權限 兼顧信仰自由與規範聖嚴師父特予以肯定


【胡麗桂/台北報導】近期引起各界關注的「宗教團體法」立法草案一事,聖嚴師父於六月下旬表示,現今由內政部重新提出的「宗教團體法」草案中,原先第二十九條關於主管機關得「解散」宗教團體權限已經取消,亦即法鼓山先前不贊同的因素已經消失,故支持「宗教團體法」立法。
        近年來,內政部為研擬推動「宗教團體法」的制定,出現有七、八個草案版本,其中引起宗教界普遍關切的,是去年由立法委員所提出的一個草案,該版草案條文中對宗教教義、教制、戒律、組織事務處理原則等宗教自主範圍,採取加以嚴格規範。由於影響所及已違背憲法規定「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」的精神,因此,聖嚴師父於去年八月發表聲明,籲請立法院重視信仰的自由,維護宗教人士人權尊嚴及法律上之平等地位。
        在當時,多數宗教團體也對該草案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部分,表達無法認同的聲明,形成一股反對聲浪。內政部因此於去年九月中旬,提出另一個「宗教團體法」對案,為了凝聚並廣徵宗教界的意見,邀請包括法鼓山、佛光山及其他宗教團體、個人等共三十七人成立「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」,就相關宗教議題進行溝通討論。而後於其中推選出六人小組,針對將提出的「宗教團體法」草案內容進行諮詢決議。
        至今年三月十四日,在經過部分條文的修改之後,內政部完成新版的「宗教團體法」草案,其中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為:「宗教團體之宗教活動,涉及賭博、暴力、或色情等非法行為,除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罰外,其情節重大者,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登記。」而原草案中抵觸人民信仰自由的內容:主管機關得「解散」宗教團體的權限,已經取消。
        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,政府為維護社會安定,增進人民福祉,而制定法令規章,是正當且正常的。然若是因此損害到人民的基本自由,不免令人遺憾,這也是師父最初不贊同宗教立法的主要原因。而今由內政部重新修正的「宗教團體法」草案,具含了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,而就宗教團體的社會行為層面予以適當的規範,對正信的宗教團體落實社會關懷,具有正面的意義,因此師父對此表達支持與肯定的態度。

法鼓雜誌 138期/ 2001/7/1 第1版